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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予金银首饰如何分配

一般认为婚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恋爱阶段和准婚姻阶段,在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大众普遍认为,一旦订婚,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但这种道德上的契约虽然形成心理约束力,但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并无法律强制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当前解决婚前赠与财产纠纷的唯一成文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

赠与,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即彩礼。彩礼,不以动产为限,但通常表现为动产的居多。

  对于彩礼的性质认定:“彩礼”是婚前赠与物的一种,与一般的婚前赠送物相比,具有强烈的地方习俗特色及特定的目的——建立婚约关系;送“彩礼”的仪式隆重,男女双方对“彩礼”的内容认识比较明确;该类赠送不一定是出于男方的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表现为动产:钱,即礼金;物,例如:首饰、被褥、家具等。正因“彩礼”所具有的这种地方习俗特色,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限定彩礼的范围,不会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而将本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也定义为彩礼。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归属《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