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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退婚新法律?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应该退还彩礼,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1、此问题婚姻法解释有明确规定。2、只要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起诉女方要回彩礼钱。


既然提到退婚,想必没有结婚吧?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据民间传统习俗的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举办的结婚典礼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双方不成立夫妻关系。因此,就法律上讲,双方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则涉及的法律概念是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方存在退婚。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方退婚,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另一方给付陪嫁财物的,也可以要求取回陪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退婚,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部分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