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怎么离婚的?
在 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环境下,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休妻”一词即代表了离婚的意思。
西周时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 ,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可见,女子对于婚姻的解除完全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
而“三不去”在程度上对男子随意休妻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对宗 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对后世各朝婚姻解除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各朝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特色的婚姻解除制度。
唐朝作为 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但是出现了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的“和离”制度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断离”制度。当出现“义绝”的条件,即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
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自古有”一纸婚约“之说,那么古人有没有离婚的说法?他们是怎么解除婚姻关系的?
古人没有“离婚”一说,只有“休妻”。古代女子的地位比较低,所以只有被男人抛弃的份,却不能主动提离婚。
古人离婚,只有男方有主动权,就是“休妻”,一封休书,会让女人受尽羞辱,女方家一辈子抬不起头。
古人的离婚就是休书,古代社会女人的地位比较低多是男人休女人,而且女人还不能有反驳权。
古人是写休书,而且只有男生可以单方面地休掉自己的妻子,女生有意见只能忍着,所以那个时候的女性是很悲惨的。
古人离婚都是,男方给女方一纸休书,女方的地位不高,根本就没有反驳的权利。
在古代,夫妻离异的主动权是牢牢掌握在丈夫的手里的,妻子只有看脸色被休弃的份儿。而在唐朝的时候,男子可以以“七出”之名休妻,女子也可以以“义绝”休夫,或者向官府申请“和婚”和平分手。
古代的时候男女地位并不平等,一般都是男方给女方一封休书,这样就算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
古代有离婚,但是只对男人来说的。因为封建思想的存在,女人在古代地位低下,一旦结婚了,就不能离婚,除非男人不要你了,才可以把你休了,要不就一直这样将就的过下去。
古人一般离婚的话就是写休书一封,就正式生效了,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了。
古人一般都是通过写休书来进行离婚的吧,而且古人都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很少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