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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离婚的方式是有两种类型的,其中就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离婚,另外一种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的,但是诉讼离婚仅适用于有结婚证的情况。下面看看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1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之后才是合法夫妻,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    一、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1、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2、婚姻一定要去领结婚证,不要去相信合同,这是非法的.,对你保障自己的权利很不利。   3、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所以我国新《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7)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1、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   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2、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3、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的保护。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3    一、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2年2月1日之后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其实属于同居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其中我国对同居关系是不提供保护的。   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是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   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其实属于同居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其中我国对同居关系是不提供保护的。。

没领证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
2、重婚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如下: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7、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分两种情况:
1、你们构成事实婚姻,则在法律保护范围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你们不符合事实婚姻,即不满足以上构成要件,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但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