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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了,合影照片怎么处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男甲与乙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甲从乙处取回了自己的部分物品,其中包括一本婚纱照合影集。甲其后发现影集中的照片已被乙从中间剪开,乙拿走了她自己的那一半照片。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将合影集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此案中甲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支持的观点认为:一、该影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且具有不可分的特性,为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在未经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毁损。乙擅自裁剪照片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所有权。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的婚纱照合影集就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对该物品享有不可分割的共有的所有权,乙对该特定纪念物品的损毁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所有权。也许甲对过去曾经有过的感情历程还很怀念,也许甲并不是积极主张离婚的一方,那么,乙的行为显然对甲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甲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在双方离婚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对该特定纪念意义的财产归属于哪一方双方应当协商,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确定。乙单方擅自处分未分割的共有财产是错误的。根据这种观点,乙因其侵权应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甲的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 反对的观点认为:一、该合影婚纱照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乙作为权利人之一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乙剪掉自己的照片部分并未损害另外一半甲的照片,没有因此诋毁或丑化甲的形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婚纱合影照应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旨在解决第三人如影楼遗失婚纱照底片或数据等对特定纪念物品的侵害情形,不能简单的将该规定适用于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人自己作出的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乙在他人合法取得并所有的照片中发现了自己的形象,不管她觉得自己的照片在那个照片中的位置、形象令她多么不满意,她不能擅自处理他人照片中自己的肖像,只要该照片的取得方式合法且没有恶意丑化、诋毁她的形象。但乙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载有自己形象的照片自由处分。三、国家公权力借助法律干预私权的行使应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宜过度干预。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乙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作出撕毁照片等同样或类似行为,该行为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会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对该物品享有物上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对自己的照片享有人格意义上的肖像权,当她(或他)不希望与对方出现在同一个照片上时,或不愿意将自己的照片赠与对方时,是否可以自行作出处置,还是必须要借助公共权利的干预呢?四、乙的行为的确不够妥当,但属于道德层面上的感情宣泄,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侵权行为。乙的行为不必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和约束。法律对民众的生活应当持宽容的态度,不宜干预过多,不宜过于苛刻。这个观点的结论是法院对此案不宜受理,即使审理了也该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个小小的案例,但里面的问题不少,相比之下,后者的观点较为可取。现在甲乙已经离婚,也许乙因此受伤很深,也许双方彼此早已没有任何感情可言,早已不愿再生活在一起彼此折磨,甚或还结下了深深的仇恨。过去结婚的甜蜜已荡然无存,或者对乙来说往事已不堪回首。那么,乙不愿将含有自己肖像的婚纱照合影被已没有婚姻关系甚至没有任何感情可言的甲带走,乙是否有权采取自力救济的行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照片自行处理?是否有必要一定借助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