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法律主观: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认为其不适用的理由是:(1)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2)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做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3)身份上的行为,不同于财产上行为,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思,纵使其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让其实施诉讼行为。从上述理由来看,根本原因在于身份关系案件必须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以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笔者人为身份关系一概不适用自认的观点值得商榷。请大家从一例离婚案件来看看不允许身份关系自认带来的弊端:甲乙结婚后在外打工生育女孩丙,为规避计划生育未能办理出生证,且出生几日就送女方娘家带养,娘家对外谎称系捡到的女婴。后甲乙离婚,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对丙抚养协议,但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认,达成调解协议不能确认。可判决时,原、被告又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结果只好告知原、被告对小孩问题另行诉讼。如此两场诉讼,既耗费了诉讼资源,又让小孩抚养问题长时间处于待定状态,若碰到心狠的父母均不举证证明身份关系,那小孩不就处于无人抚养的尴尬境地。
确认之诉能否适用调解
确认之诉不适用调解。以下是具体原因:性质特殊:确认之诉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其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它不适用调解。法律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确认之诉,不得进行调解。案件类型:除了确认之诉,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不能调解八种案件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不能调解八种案件:1、特别程序案件。 2、督促程序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5、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6、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7、刑事案件。 8、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
确认之诉能否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确认之诉是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合同的确认之诉是不能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
哪些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其次,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适用调解。这类案件涉及个人身份和关系的确立,其处理需依据法律原则,而非协商调解。此外,还有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性质和复杂性使得调解并非合适的解决方式。总的来说,对于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民事案件,法院通常不会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
哪些民事诉讼案件不能调解?
其次,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这类案件涉及个人身份、家庭关系等重要人身权益,其性质敏感且涉及法律关系的确认,通常不能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在此类案件中可能难以达到公正、公平的结果,甚至可能导致关系的恶化。此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还包括特定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
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确权之诉不能调解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
我国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故不适用调解。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
哪些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以下民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起诉成功以后还可以让法院调解吗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是,按照规定,如果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调解的。那么,当事人在起诉过后改变想法想通过...
确认合同效力案件能不能进行调解
法律明确规定,确认之诉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其中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以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解决,而不能通过调解来达成共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