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结婚一般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是在 办理的婚姻登记,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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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地在哪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