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送礼是什么性质财产?
婚前送礼,肯定是你在追求对方,但是,还没有结婚,肯定就是被送礼人得私有财产。你送给人家,还要看人家要不要,人家接受了,就永远属于人家了,人家不接受你得礼物,肯定也就代表不接受你。
一、对“婚前”的界定
一般认为,婚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恋爱阶段和准婚姻阶段。在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大众普遍认为,一旦订婚,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但这种道德上的契约虽然形成心理约束力,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并无法律强制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当前解决婚前赠与财产纠纷的唯一成文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
二、对婚前赠与动产的性质认定
赠与,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诺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即彩礼,不以动产为限,但通常表现为动产的居多。
对于彩礼的性质认定,我认为“彩礼”是婚前赠与物的一种,与一般的婚前赠与物相比,具有强烈的地方习俗特色及特定的目的——建立婚约关系。送“彩礼”的仪式隆重,男女双方对“彩礼”的内容认识比较明确。该类赠送不一定是出于男方的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的、习惯的压力。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表现为动产:钱,即礼金;物,例如:首饰、被褥、家具等。正因“彩礼”所具有的这种地方习俗特色,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限定彩礼的范围,不会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而将本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也定义为彩礼。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归属《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案例1:2013年3月胡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胡某于登记结婚之前赠与王某价值30000元礼金,双方于同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未添置共同财物,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天,胡某便到异地上班,至此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还就离婚的问题进行协商,后协议离婚未果,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离婚并返还胡某所赠与30000元及价值6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30000元及金器并非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返还。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原告所赠与30000元及其价值6000元的金器性质认定问题。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或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习俗习惯,在符合习俗给予的情况之下,再按照法理学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三、婚前赠与不动产的性质认定
婚前不动产赠与案财产变动中的另一种情形,由于赠与物的特殊性,不动产赠与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产权变动问题,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应该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案例2:2012年6月原告安某(男)与被告康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将由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登记于被告康某(女)名下。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加上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最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被告主张该房已由男方赠送于己。上述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对于已经进行合法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权属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簿,即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社会制度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脱离这个过程,不回避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这是新时代司法工作者应有的自信。唯有正视现实并不逃避现实,才能再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不以骗婚为目的送礼都属于志愿的。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
1、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比如彩礼),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
2、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
因此婚前送礼可以具有两种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号入座。
礼品或者礼金是不会计入财产的,请放心送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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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看什么东西的,‘ 这个就是你们协商的。 夫妻之间真爱的话,。 不要在意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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