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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领证共同生活三天后性格不合要求离婚 男方要求退还礼金 要退还吗?

  就该案例而言,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那么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原则上应该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彩礼。同时,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退还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要退的,说句不好听的话,不退别人以为你是骗婚的

退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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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年代居然还有订婚一说,不都是先恋爱在结婚的嘛,不然可以试婚嘛,在大家相处一段时间了,在确定恋爱关系的,你们盲目的先订婚特别是收了男方的钱,我看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看行不,在说只要是钱能解决的事,不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