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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是否开未婚证明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该项应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而定:在当事人是已经成年但未婚投靠父母入户或者就业入户的前提下,是需要开具该证明的(以投靠父母入户为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未婚证明)、未就业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