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遗产继承受法律保护吗
您好:
因为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只要是在之前的事实婚姻,都受法律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因此只要在1985年之后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现在领取了结婚证,在继承遗产之后都视为法律承认的婚姻。享有同样权利。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一,不受法律保护:
1,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
2,当事人是否是夫妻关系,以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记录的为准(结婚证);
3,法定继承人里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夫妻,而不是事实婚姻;
4,只有在死者生前留遗嘱明确说明是由当事人继承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继承权才得到法律保护。
二,《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您好,因为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只要是在之前的事实婚姻,都受法律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所以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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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继承方面和领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继承规定相同.
你们在2009年以前的部分属于事实婚姻,按照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就是事实婚姻,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受新婚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