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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制度的含义是怎么样的具体点说?

自己看吧
第一章 婚姻和婚姻登记
核心提示
一、婚姻的含义
二、婚姻登记的含义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机关有无告知义务
思考题
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四、《婚姻登记条例》的新规定
案例评析 娶了“疯妻”婚检机构有无责任
思考题
第三章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案例评析 我能否在 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思考题
第四章 婚姻登记机关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机关
二、婚姻登记员
三、婚姻登记的收费
案例评析 这桩婚姻是否无效”
思考题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核心提示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二、不予办理登记结婚的条件
三、补办结婚登记
四、复婚登记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是否导致婚姻无效
思考题
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核心提示
一、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二、诉讼离婚
案例评析 这个婚该如何离
思考题
第七章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核心提示
一、可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案例评析 这宗离婚案是否有效
思考题
第八章 婚姻登记程序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与离婚登记的程序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和复婚登记的程序
四、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机关 程序是否违法
思考题
第九章 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和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工作职责
四、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
五、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规定
六、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
七、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
八、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
九、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室的设置
十、婚姻登记证书
十一、婚姻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案例评析 上海婚姻登记网上畅通方便
思考题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
一、法律责任
二、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机关有无义务提供帮助
思考题
第十一章 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核心提示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案例评析 离婚偏告民政局
思考题
附 录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附件)
附件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附件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附件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附件4: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附件5:撤销婚姻申请书
附件6: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
附件7: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附件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附件9: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附件10: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附件1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
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民共和 婴保健法
参考文献

婚姻登记制度含义:
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为的是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 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 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登记档案和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 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 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登记档案和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 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50年颁布的《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和民政部,曾在1955年和1980年、1986年先后颁行过3个《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则发布于1994年2月1日。这个《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离婚时必要的“出具介绍信”环节。这部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现行不足
谈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次变法的背景,厦门大学婚姻法专家、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指出:“节约成本以及以保护公民隐私为宗旨的人性化管理是新《条例》出台的重要原因。同时,旧的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宜的地方,这也是改变的关键所在。”
“比如,旧的登记制度规定,双方结婚登记之时必须亲自到场,这一没有任何变通的规定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方便之处。当事人有可能因为身体原因等无法亲自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变通是有必要的。”蒋月教授说。
另外,对于离婚手续的办理,蒋月教授也表示:“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办离婚手续时取消单位介绍信的建议。因为离婚时当事人有足够的文件可以供办理部门审查。”同时,蒋月教授说,“单位没有渠道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没有义务对员工个人婚姻进行调解。”

一、婚姻的含义 二、婚姻登记的含义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机关有无告知义务 思考题 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四、《婚姻登记条例》的新规定 案例评析 娶了“疯妻”婚检机构有无责任 思考题
第三章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案例评析 我能否在 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思考题 第四章 婚姻登记机关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机关 二、婚姻登记员 三、婚姻登记的收费 案例评析 这桩婚姻是否无效” 思考题 第五章 结婚登记制度 核心提示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二、不予办理登记结婚的条件 三、补办结婚登记 四、复婚登记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是否导致婚姻无效 思考题 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核心提示 一、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二、诉讼离婚 案例评析 这个婚该如何离 思考题 第七章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核心提示 一、可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案例评析 这宗离婚案是否有效 思考题 第八章 婚姻登记程序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与离婚登记的程序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和复婚登记的程序 四、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机关 程序是否违法 思考题 第九章 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 核心提示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和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工作职责 四、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 五、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规定 六、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 七、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 八、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 九、婚姻登记机关档案室的设置 十、婚姻登记证书 十一、婚姻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案例评析 上海婚姻登记网上畅通方便 思考题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 一、法律责任 二、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 案例评析 婚姻登记机关有无义务提供帮助 思考题 第十一章 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核心提示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案例评析 离婚偏告民政局 思考题 附 录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附件) 附件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附件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附件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附件4: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附件5:撤销婚姻申请书 附件6: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 附件7: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附件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附件9: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附件10: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附件1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 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民共和 婴保健法

你想问的是制度,还是结婚的事情。

制度是国家定的,《婚姻法》里说的很明白了。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

你怎么 问这个 问题~~~?? 结婚

婚姻登记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结婚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依...

结婚登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婚姻登记的意义是:(1)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2)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亲属间不应结婚的婚姻,防止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婚姻;(3)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

结婚登记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尊重与保护,旨在防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受损,同时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登记制度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框架内的权利与义务,促使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更加负责任与合理。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这一过程使人们更加重视...

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包含什么

此外,结婚登记制度还有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对婚姻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它促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婚姻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登记过程中的审核与监督机制,有助于减少因误解或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结婚登记的意...

结婚登记的意义包含哪些

结婚登记的意义在于它作为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这不仅是对婚姻双方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登记,政府可以依法确认婚姻关系,对婚姻双方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包括了对财产、子女抚养权、继承权等方面的法律保障。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其目的不仅仅是确认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登记意义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旨在提升社会的法制意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帮助人们理解和尊重法律,从而降低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纠纷。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秩序,保护每一对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的安宁与团结。因此,结婚登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手续,它承载着法律的权威,道德的引导,以及对个人和...

结婚登记的意义分别是什么

其次,结婚登记是婚姻的唯一法定程序。它通过政府机关的介入,为婚姻关系提供了正式认定和保护。这一过程确保了婚姻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实施结婚登记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举措。它通过法定程序,为婚姻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有助于解决因婚姻关系引起的纠纷,维护...

结婚登记的意义分别是哪些

更重要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升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它鼓励人们在婚姻中遵循法律规范,尊重婚姻与家庭的价值,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通过登记,不仅强化了个人对法律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社会对婚姻道德的认同,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综上所述,结婚登记的意义在于法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