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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女方退婚彩礼法律

法律分析:彩礼应当退还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是没领证,且没有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于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不存在婚姻关系,更谈不上离婚。只是构成同居关系。
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