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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

准确的应该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具有殴打、捆绑、金币、强抢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以达到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 涉者与他人结婚、不准 涉者与他人结婚、强迫 涉者离婚、不准 涉者离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离婚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能构成本罪。
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 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 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