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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成立有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结婚是两个相爱的男女去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结婚只是开始,婚姻伴随着一生。首先两个人产生了感情,因为有了爱情的基础,有了那样一种爱的刻骨铭心,就想在一起生活。就想点点滴滴分分秒秒时时刻刻都和你相依相偎和你共同生活。然后和你再一起生很多很多的孩子,共同抚养儿女,共同赚钱养家,这就是所谓一个家庭的产生。所以当双方已经到达了这一种的地步,已经产生了这样的境界,这就是爱情的升华,也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这也是一种水到渠成的自然现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三、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同居,字面意思是两个人居住在一起,一般指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当代社会环境下,男子或女子之间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身份或者不以夫妻身份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同居的定义 一般来说,同居有三种含义:1、同在一处居住;2、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3、俗指男女非法定结合而生活在一起。 在我国法律中,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二、同居的形式 1、以婚姻名义同居形式 已废止的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曾对事实婚姻进行定义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由于自1994 年2月1日年起,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以夫妻或者婚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属于同居的一种形式。 2、试婚形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7%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3、老年(搭伙)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者不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或者离异的老年人。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受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的阻碍,而老年人又确实需要伴侣以排解孤独。因此,为了避免过多的纠纷,部分老年人选择搭伴养老,不缔结婚姻关系仅形成同居关系。三、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概念最初的提出是为了与“事实婚姻”相区分,意在强调其不构成婚姻关系,不为婚姻法所承认和保护。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观点: 1、“三要件说”: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 2、“四要件说”:符合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生活期间四个要件; 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1、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2、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3、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从此,他们之间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经法定手续,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这种关系。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