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何依据?
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婚姻关系中男方江某患艾滋但是没有告知女方,判决撤销婚姻关系,而且男方还要对女生赔偿。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而作出的。
案中两位当事人江某和李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6月登记结婚,随后李某怀孕了。男方才终于向妻子坦白,自己是患有艾滋病的,并且有长期服药,但是婚前并未告知李某。李某提出想终止怀孕并且撤销婚姻关系,但是之前的婚姻法一直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撤销婚姻的处理。
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李某终于在法院的判决下结束了这段婚姻。虽然她比较幸运没有受到感染,但是身心都已经受到很大的创伤了,这次的判决对于她来说是长舒了一口气。民法典是规定了如果其中一方是有重大疾病的时候,婚姻登记之前就要告知另外一方,否则无过错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这其实也是保护了对方的权益,一个是避免了自身受到感染的风险,一个是避免了未来需要对对方进行照顾的义务。
其实江某这个行为是十分自私的,婚前他没有告知女方自己的疾病,并且和女方发生了实质性行为。直到李某怀孕,可能江某才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将事实告知对方。女方肯定是接受不了这个行为的,婚前知晓疾病但是不上报,而且还与女方发生关系,其中存在的风险很大。而且如果之后还一起生活,有可能女方还会有机会感染,所以一定要提前告知,避免有可能发生感染的行为。
综上,对于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依据了新推出的民法典。
很多人在恋爱过后,经过长期的相处,最后与伴侣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每对新人也会在结婚的时候收到来自身边人的祝福。而就在上海的一对新婚夫妇,却在登记结婚后不久,便通过法院进行了离婚,而离婚的理由竟然是因为男方患有艾滋病,并且未在婚前告知妻子这个情况,这个消息也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和热议。
上海一对夫妻婚后妻子才得知丈夫患有艾滋病据了解,上海的李某和江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个人相识后也非常满意对方,于是开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不久后,两人便领证结婚了,而李某也很快就怀上了两个人的宝宝。就在婚后没多久,江某向李某坦白,称自己患有艾滋病,并且已经服药多年。
李某无法接受现实,坚持离婚在得知丈夫患病以后,李某非常震惊。虽然江某表示自己的病情不在传染期,不太可能会让李某感染,而且后来也检查证实李某并没有被传染上艾滋病,但是李某还是不能接受丈夫患病的这个现实,于是提出了离婚的诉求,同时她也终止了妊娠。
根据《民法典》撤销了两人的婚姻关系在法院接到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以后,根据《婚姻法》,李某和江某的情况是无法撤销婚姻关系的。而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像艾滋病这类重大的疾病,患病的一方应该在婚前就告知对方,而江某没有告知李某,就可以通过《民法典》中的规定,对他们的婚姻关系作出撤销的处理。这个案件也提醒了所有身处婚姻或者即将走进婚姻的人们,真诚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品质,只有诚信待人,才可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如患有疾病需要在婚前提前告知对方。所以法院判决结果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
这是因为男子的这种行为属于骗婚,而且并没有提前告诉对方自己患有艾滋病,然后对于这段感情也并不是特别的忠诚,所以最后就撤销了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依据就是男子在结婚前有一张艾滋病的化验单,所以女方会胜诉。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的,男方在结婚之前没有告知伴侣患有艾滋病,在结婚之后发现可以终止婚姻关系。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已经拿到了该男子的病历,并且对他的病历做了一定的分析,所以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民法典中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关系的情形,第一种为受胁迫的婚姻,第二种为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婚姻。律师表示,如果造成了女方感染疾病等重大后果,则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目前的案件则没有达到追究隐瞒方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妻子婚前患艾滋未告知丈夫向婚检机构索赔结果怎样?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也就是应该由她... 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但...
结婚前患有严重疾病,没有告知对方,这样算骗婚吗
就是骗婚,这是重大疾病,会影响对方后半生,你真爱对段缓举方,应主动告知,让对方自己做选择。反正你婚后瞒不住,到时对主会觉得受到欺骗,还是可以离婚,就算不离心理也会有疙瘩。重大疾病哪历不告知都是自私的人握碧。
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艾滋病史,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婚前的健康检查是必办的一件事。请问婚前你们进行过健康检查了吗?如果没有那就不能肯定对方有艾滋病史的,要依证据说话!如果对方故意隐瞒了艾滋病史的话,第一要有原始证据;第二如果不愿意继续下去可到法院申请离婚,附带民事赔偿费用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