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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列举的作为感情破裂的特征有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 离婚 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标准。那么哪些情形 属于感情破裂 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属于感情破裂 我国现行的《 婚姻法 》第32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 结婚 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长期地对子女或者老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另一方可以向 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 、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 、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 嫖娼 、卖淫、 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