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现那些问题
一、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当事人结婚登记声明书真实性难以把握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而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个人声明为准。加之目前的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行全国联网,跨省的当事人信息异地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证,这样就会出现某些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隐瞒自已的婚史,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声明书的情况,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重婚现象。 (二)当事人草率结婚、离婚现象突出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出具证明的规定,加上社会上过于开放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某些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上不负责任、草率行事。有的一见钟情后就轻易许身或同居,草率结合,而结婚后不知道怎样经营婚姻,又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生活琐事等原因赌气离婚,这不仅造成夫妻双方和两个家庭受害巨大,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统计宜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01年至2010年办理协议离婚共4543条,2011年至2018年离婚登记共10134条。(三)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检查,把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婚姻当事人。很多人因怕麻烦或出于对自已身体状况的自信或隐瞒,选择不进行婚前检查而直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而在当事人不进行婚检,不提供婚检证明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当事人患有疾病而引发了行政或民事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往往要为此承担后果,这造成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极大被动。 (四)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断定 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关系变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而婚姻登记员因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无法界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的尴尬情况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隐瞒欺骗并且无异常表现,能够独立完整履行登记程序,顺利办理离婚,但事后,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当事人或家属可以拿出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同样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被动。(五)地区管理差异导致当事人办事难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为双方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而外地户口的当事人,登记时遇到证件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就非常困难。如有些外地户口本为手写,字迹潦草,多一笔或少一笔的现象经常出现,即使打印的也有错字或错行现象,更有甚者变更项目在原地涂改也不盖章,这样的户口本拿到婚姻登记处无法使用。而当地公安部门本应按职责及时进行更换,但出于种种原因户口本未能及时进行更换,当当事人来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时,会误认为是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刁难而不办理,将矛头直指婚姻登记机关,这不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干群关系。 二、结婚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因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虚假声明,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来承担。而婚姻登记机关恰恰又没有核实婚姻真实状况所采取必要手段的措施。这一责任与措施相脱节的状况,导致了婚姻登记机关在管理中存在漏洞,甚至有可能被诉诸公堂。 (二)执法机关地位不受重视 婚姻登记机关实际上具有行政执法权利。出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重视的原因在于,很多人没有将婚姻登记机关视为执法部门,而仅把它看成是领取结离婚证的办事机构,婚姻登记执法一直没有被知晓、理解和接受。建国几十年来,婚姻登记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比起其他一些执法机关,婚姻登记执法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在应该进行执法时长出獠牙,未能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三)部分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部分单位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不负责任地出具某些证明或拒绝出具应该出具的证明,一旦婚姻登记出现问题则互相推诿,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正常执法。二是部分个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只要办不成婚姻登记,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在婚姻登记机关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三、解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措施(一)根据工作实际,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部门应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在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科学、合理的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让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婚姻登记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守法者得到尊重,违法者得到惩罚,在全社会形成执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登记权威 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婚姻登记相关知识广泛普及、深入人心。同时,应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是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执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要在婚姻登记机关适时、适情增设安全保卫人员,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树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设置离婚冷静期,降低草率离婚发生率 因为目前全社会存在较为普遍的草率离婚现象,建议相关部门设置为期为固定时长的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当日起,有一个重新选择、重新思考、重新决定的缓冲时间,从而降低草率离婚发生率,维持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局面。
协议离婚民政局会问些什么问题
协议离婚过程中,民政局工作人员会首先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无误。接着,工作人员会详细询问离婚原因,确认双方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登记机关对双方的意愿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后...
在民政局领证时会被问些什么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二婚领证工作人员会问些什么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国外按当地...
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问些什么问题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虽然民政局有统一的离婚协议书的格式,但其结构简单,基本对于离婚男女没有实质借鉴意义。为了防止在民政局拖延时间,或因意见不和又争吵,甚至防止一方反悔,提前拟写甚至签订好离婚协议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不仅在上海,而且在全国的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
民政局如何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 部分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未完全公开应公开的信息,或公开信息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3. 部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未完全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4. 一些县(市、区)还未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设置和公布婚姻登记机关。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见情形
(1)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2)非本人亲自...
民政局怎么查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
结婚时民政局会说你的婚史吗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是公开公示的,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登记信息一般以档案形式收存。如果只是从查询的角度来说的话,民政局的婚姻档案不是随意让人查看的,所以也算是“保密”的。如果是在问去结婚登记的时候,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可以对另外一方隐瞒或者欺骗一方的之前婚姻的状态的。但是民政局工作人员...
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吗
1、结婚证查询网是婚姻登记内网,婚姻登记属于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的。2、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 中心查询即可。3、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4、结婚证网上查询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后,有望实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