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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补办结婚登记需要哪些程序

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的一种补救规定,同时也是对结婚登记必要性的着重强调。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均可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

请问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的?94年前还是94年后? 如果是1994年后的同居关系,可以自己解除.子女抚养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定. 可以扶养自己的儿子.

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主要是针对农村存在的注重社会承认不注重法律承认的现象,在婚姻法中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有的是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有的是当地登记部门超计划收费……。这些都是造成当事人不愿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