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新婚姻法涉外婚姻的问题
你的这种情况应按 法,在国内离婚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2款),另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那么该 公民和外国公民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1983年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4条)。
如果该 公民和外国人决定登记离婚,去办理离婚登记前要事先协商,决定一份离婚协议书(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1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2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3款)。因为是协议书,所以内容由双方判断,法律不做干涉。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办理登记离婚,只能向 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会根据 的婚姻法处理他们的财产分配。但法院还是会先考虑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如果能达成,按照协议办理,如果不能达成,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会考虑财产情况,其中一方是否有过错,子女抚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必须开始观察(或者说警惕)对方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行为,此外还必须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如账户、房产、公司股票等),否则将来可分配的财产可能会减少。如有必要,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
关于法院如何处理一些财产问题,你的朋友可能感兴趣2001《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1、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法院受理就是用 法律,外国法院受理就适用外国法律。
2、按照 法律的话就和两个 人离婚是一样的,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具体参见《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财产所在地法律。
在 境内离婚,应该按 法律执行。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婚姻适用()。
A
关于涉外婚姻!
我也是常州的,真巧啊! 呵呵,你要去南京的民政局登记,只有省会城市才有权利办理涉外婚姻。他的签证要是有效期内的,然后单身证明。你需要户口本,身份证,还有经过公正并且认证的未婚证明。当初我们结婚的时候,德国这边的民政局要看我的材料才会给他开他的单身未婚证明。所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