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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法院在别人婚礼当天铐走老赖亲友的现象?

法院执行人员只要持有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拘留证或逮捕决定书,依法拷走"老赖",是合法的。但是应当照顾民俗,在婚礼进行前或散去后更为合适。应该尽量使执法效果和 社会 效果相统一。老百姓办个婚礼本来很喜庆,警车和司法警察呼啸而来,影响 社会 和谐气氛,也不雅观。

怎样看待法院在别人婚礼当天铐走老赖亲友的现象?
法院这样做是合法的。

很多老赖,法院判决生效后玩失踪,同时把自己名下财产转移一空,以自己的小聪明挑战司法权威。好在法院执行法官不信邪,盯着老赖不放,一旦老赖露面,不管是在什么场合,先拘起来再说。

有的老赖说,儿子婚礼当天,当众戴上铐子,一点面子也不给,法院这帮人做的过分了。尽管这样,这种老赖唯独不想想,自己欠钱不还,逼得人家到法院起诉,法院判了也不履行,玩转移财产,玩失踪,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对这种人就应当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该当中曝光出丑毫不客气,一方面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一方面警告震慑那些欠账不还、见机行事的准老赖。

典型案例:

2017年6月23日,躲避两年不露面的老赖张某,在其儿子婚礼上,被执行法官逮个正着,被司法拘留15天。

四年前,张某经营一家公司,员工耿某上班时因工意外致残。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耿各类损失36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判决。耿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张某一直玩失踪。后来在申请人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张某的儿子要办喜事,大宴宾客,他一定会出现在儿子的婚礼现场。法官紧急行动,驱车近2个小时来到伊川县某乡张某的住处。为了不影响被执行人张某儿子婚礼的正常进行,执行法官一直等到婚礼结束后,遂将张某带到执行局。到这种时候了,张某仍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做出拘留15天的决定。

好,非常好!鼓掌!老赖欠钱不给导致人家无法生活,他还是跟没事人一样,就是欠钱不还,现在欠钱的是爷,借钱的是孙子,法院应该拘留,法律也应该修改,目前拘留15天已经太少了,应该加大执行力度,至少每次拘留1个月。严重的直接判刑。

应该如此。

又不是铐走新人或者新人的父母。至于参加婚礼的其他人,显然就该如此操作。

打击老赖,重塑诚信 社会 ,就该彻底地让其斯文扫地。

所谓矫枉必须过正,就是这个道理。否则就不会让这些老赖有所震颤。也无法威慑其他正在做老赖或者准备做老赖的人群。

案例事件
几年前,因财产损害纠纷,老王被法院判决赔偿他人各项损失5万余元。

可是,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老王完全不在乎。他采用躲避、逃跑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于这样的做法,无疑把法院判决当做了一纸空文。

当地法院先后两次,对老王拒不履行的做法采取措施,分别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然而老王完全不在意,他恢复自由后,竟向周围的人炫耀起来,扬言法院判决了又怎样,照样拿自己没得办法。

几天前,老王的女儿准备举办婚礼。当地执行法庭得知 ,婚礼当天会举办酒席收礼金。于是在婚礼当天,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酒宴上,将礼簿、收份子钱的口袋予以扣押,同时对嫁妆予以查封。

而失信人老王,想依仗人多对抗执行,最终被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戴上手铐并带离。
法律分析
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一纸空文吗?显然不是。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 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果有能力,但是却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在特定情形下将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就是俗话说的“老赖”。

老赖的生活可谓处处受限制,在信用惩戒的同时,出行、高消费等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同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采取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等措施,通过无视甚至躲避的方法来“耍赖”,实在是得不偿失。 上述法院“搅黄”了他人婚礼的做法,确实有点不近人情,但是法大于情,采取这样的做法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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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选时间吗?

如果一打电话,被执行人就自动到庭,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专门去一趟吗?他们吃饱了撑的去锻炼身体了?办公室空调太凉了还是电话打不通了?

面子是自己给的不是别人给的。

一个判决做出后,都会给履行义务人一定的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履行了,案件就不会进入执行程序了。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也会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

法院还会向被执行人发放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信息,核实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这样每一次都给被执行留了后路,除非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单纯无力偿还,法院是不能拘留的),法院不会去到外面找到被执行人去拘留了。

像到亲友婚礼上带走被执行人,只能说是被执行人拒不还钱,还逃避执行,法院迫于无奈,才这么做的。

所以说,是被执行人先把面子扔了,才会在亲友婚礼丢人现眼的。法院做的好,是真的为民司法了。

“老赖”属于民事行为责任人,他们的公民权并没有被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在任何时候更是不可以被剥夺的,更何况不是民事行为责任主体的亲友。所以法院在别人婚礼的当天铐走老赖的亲友,这种执法行为是不当的,也违背了民事执法必须要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不仅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只有这样公民才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 社会 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流。

人格尊严伴随着人从生到死的整个过程,也随着个人去世后影响力的继续存在而存在,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得到尊重而不是侮辱。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民法法源及顺序】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做得好,这种人就是不要给他面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人不但不要给他面子,而且该拘留的一定要拘留,该纳入黑名单的一定要纳入黑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才能建立处处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我感觉法院的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应该是合法的,但是会给大家一种十分恶心的感觉?特别是当事人,有损执法队伍自身的形象,同时也会给群众带来内心深处的愚蠢野蛮的感觉!我们法院的执法队伍虽然说是依法依规执行公务,但是,还是要给人民群众多一点温暖阳光的正面形象的好!

比如,多派点司法警察,在门口守候,等待客人散去时,在门口等候将失信被执行人捉拿归案!或者是花上几百元钱,找到社区的人员送礼祝贺为名,在席间进行监视行动,这些方法,都比蛮横于婚礼现场执法直接逮人,要体面的多吧?

我们的司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当中的良好形象,都是用它们的汗水换来的!其中,我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

一是,打击违法犯罪毫不留情,公正司法更是在人民群众树口碑的大事情!

二是,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的给人民群众带来良好温暖的正面形象,让人民群众拥护又欢迎的!

一方面是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另一个方关心人民群众在方方面面!

作为曾经的法院执行人员,来答一波。在执行中,最难的是找人,其次是找财产。

大婚现场,人和钱都在,这是最佳的执行时机。至于钱是不是老赖的,对不起,铐回去再研究这个问题。

不过说实话,这种时机也是最危险的时机。前来参加婚礼的都是老赖的亲朋好友,要是一个不好,法官就容易陷入围攻的境地。

有些地方民风彪悍,你搅了我的婚礼,老子说不得要你的命。只能庆幸这些宾客比较理智,或者执行法官运气比较好又或者预案做的足。

否则真被包了饺子,最后也不一定有地儿说理。乱哄哄之下,几十上百人群攻之下,最后抓还是不抓都是个问题。

我曾经就遇到过类似场面,几十个员工被煽动起来,我们只能灰溜溜地躲,让防暴警察顶前面。那群人虎起来,连全副武装的防暴警察都敢干。

所以,法院工作人员搞执行,第一要务是保护好自己,然后才能替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

怎样看待法院在别人婚礼当天带走老赖的行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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