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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族的婚姻制度

胞族的形成与婚姻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原始集团分裂为两个半边(最初的氏族),同一半边的人们彼此禁止通婚,而只能和另一半边的成员通婚。这种族外婚制,排除了兄弟姊妹间通婚的可能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随着部落内部人口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即女儿氏族,而以母亲氏族为主体,包括一切女儿氏族在内,就构成胞族。在美洲印第安人塞内卡-易洛魁部落中,有较典型的胞族组织。部落内分为两个名称特别的胞族,即熊胞族和鹿胞族。前者包括熊、狼、海狸、龟4个氏族,后者包括鹿、鹬、苍鹭、鹞4个氏族。由于胞族是由最初的氏族分裂发展而来的,所以胞族一般都由两个、四个等偶数氏族组成。但随着氏族的发展,以及个别氏族的消亡或合并,某些胞族就不像形成初期那样整齐。有时作为胞族主体的母亲氏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消亡,使胞族不再存在,从而部落仅能由数目不等的若干氏族直接组成。胞族最初起调节婚姻的作用,其外婚原则是十分明显的,但到后期,由于胞族派生出许多氏族,又有不同血缘氏族的合并,胞族内氏族之间便可以通婚,而氏族仍实行外婚制。

民族婚姻

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 姻。

民族婚姻

#孜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