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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情感问题咨询可加导师/信:)   关于涉外婚姻离婚,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所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 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 法院受理的,适用 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程序   (1)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携带相关诉讼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法院审核予以立案。   (4)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 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 人送达;   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开庭审理并判决。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2    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 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 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