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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走的婚姻男方要给彩礼吗

一、可以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或者双方父母约定是否给彩礼。法律并未对婚嫁彩礼有明确数字和范围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根据地方习俗和经济条件来商定的。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与女方的,因此,无特殊约定,彩礼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二、根据有关机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解读:也就是说,双方无论是经过订婚还是举行了民间婚礼,也不论双方是否实际生活在一起,哪怕是双方已经生了孩子,当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支付的彩礼,依据这一条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返还。当然,如果生有孩子,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是另外一种情形,可以单独主张要求抚养费,但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解读:如果收取彩礼后,男女双方只是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时双方离婚的话,所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读:一方收取彩礼后,进行了结婚登记,也一起共同生活了。但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收取高额,已经导致另一方家庭困难的,这种情形下,所收取的彩礼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