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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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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关联法规: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关联法规: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关联法规:第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关联法规:第九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关联法规: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确保《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特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务必严格执行。《规范》涵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流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是由民政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范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婚姻登记的程序、以及婚姻登记员的管理等内容。首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包括办理婚姻...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婚姻登记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与本规范,恪尽职守,高效完成婚姻登记任务。第三条 婚姻登记工作需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婚姻当事人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是否作废

是。根据查询 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信息显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简称《规范》)于2016年6月27日实施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废止,婚姻登记工作涉及的问题,《规范》未规定的,可按民政部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是否作废

已经作废。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已经作废。目前不再适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内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哪些 2017婚姻登记暂行规范介绍

性别、出生年月要一致,不一致的,要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若不小心丢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 件。编辑总结: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有哪些以及2017婚姻登记暂行规范介绍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其实,婚姻登记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想了解的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上网了解、咨询。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是怎么登记离婚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民政局登记离婚程序为: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5、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