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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 婚姻登记 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对申请 结婚 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销婚姻,实属避实就虚,既违背了男女双方合意缔结婚姻的意愿,也罔顾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依据 婚姻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就相当于宣告婚姻自始无效,这会涉及到 同居 期间所得财产及 子女抚养权 分配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无疑是让婚姻登记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为行政机关的错误“买单”。 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中亦认同了欠缺形式要件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就“婚姻当事人双方 结婚登记 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 离婚诉讼 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 身份证 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认为“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 离婚 处理。” 再次,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义、使用虚 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以及先进行登记再补办手续、由他人 代理 、超越地域 管辖权 登记结婚等程序违法而进行的婚姻登记。 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应对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亦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力。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标准可以根据双方婚后的生活状况、儿女 抚养 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可撤销婚姻 中如何认定重婚 由于司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 结婚证 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 重婚罪 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婿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 ,如牵连 则应按 罪 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撤销一起婚姻是必须要有符合的法律条件才可以进行这一行为,一般超出范围之类的条件是不能被撤销,任何一起案件都是有法律条款的,所以,当自己的婚姻不如意的时候是可以向 法院起诉离婚 的,但是必须要有 证据 ,这样法院才会进行受理。

这样的婚姻可撤销吗?

《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在案件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该案婚姻关系不成立,双方可以再次补办结婚登记,进而离婚。案中行为在实质上即不能算作无效,也不能算是可

可撤销婚姻问题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可撤销或无效婚姻,但可以作为离婚时感情破裂的依据.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如果一方婚前用...

什么情况下婚姻可撤销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关当事人有权申请予以撤销的婚姻。【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