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户口本一定要改为离婚才能领结婚证吗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扩展资料: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一致,经研究决定,
对部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作相同的补充规定,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严格执行。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 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 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 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 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婚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离婚后再婚仍然需要户口薄的。按规定,内地居民登记结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薄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 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如果您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仍是未婚,则无需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请带上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
2、如果您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则您必须到户籍部门将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异才可。
您好,需要更改的哈。
再婚前需要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修改为“离异”,以此证明事实婚姻状况。 结婚登记时需要出示户口本,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与事实相符,不相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摘要】
离婚再婚户口本上一定要改为离异才能登记结婚证吗?【提问】
您好,需要更改的哈。
再婚前需要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修改为“离异”,以此证明事实婚姻状况。 结婚登记时需要出示户口本,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与事实相符,不相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回答】
希望能帮助到您呢。【回答】
我之前结婚,户口本上没有写已婚,现在离婚了还需要改离婚才能在婚吗?【提问】
是的呢,您得拿户口本去更改一下自己的婚姻状态才行呢。【回答】
离婚后再婚户口本不一定要改为离婚才能领结婚证。
1、当事人再婚时提供离婚证明即可,不需要强制户口本上是离婚;
2、再婚需要的材料有: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离婚证明;
3、《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5、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是两个部门的事情。
你离婚后你的婚姻状况和户口本上的事情,还是已婚那是因为你没有去派出所的户籍处去修改你的户口本,迁入现在配偶的户口。
你再去领结婚证的时候,你可以去把你之前的配偶的户口迁出
再婚时去民政局领结婚证,拿着离婚证才给办的,但户口本上还是已婚的话,会要你先到派出所改成离婚,然后民政局才肯出新的结婚证给你的。也就是说你一定要去先改成离婚,然后才能办结婚登记。试过很多人到民政局办,因为这个问题跑多了几趟。
户口本上的信息是自己没有去派出所更改,没有关系,离婚了,档案信息是离异的,再婚,只要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就可以办理结婚证的。
应该正常是要改为离异,然后才能再登记结婚证的吧。因为是一个人的一个记录容易查询。我好像没买卖一部车一样,喝的车辆登记证会从他出场,然后到转售给谁,又在长寿给谁,他都每一次转手,他在那个登记证都有一定的记录一样。户口本也一样的,所有的户口迁出迁入这些日期明细他都有写证明的。
离婚后再婚户口本一定要改为离婚才能领婚证吧,应该是吴培o吧,婚姻状况里面应该显示吴沛o状态,或者是离婚状态
对呀如果结婚在和第三者结婚那是犯了重婚罪但如果己离婚在找对象是可以的
这个问题你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和民政部门去询问就可以了。
应该不是吧,只要你有离婚证就可以了
好像没有这个说法吧
应怜屐齿印苍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