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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与之前的婚姻法有什么区别

总的来说,新婚姻法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应当说是符合社情民意的,例如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更为周全,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给予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等等。这些进步之处只要对比一下新旧条文即不言自明。 比如 一、"同居”与"通奸” 在新法中,在第三条明确增加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在"第五章 救济措施也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对无过错一方的救济。 二、宥恕问题 新法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为法定离婚理由,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宥恕问题及其效力,这将导致了一个人只要一旦实施过上述行为,则将终生被置于离婚过错方的境地。 三、遗弃之解释与问题 新婚姻法在总则里增加规定了一个宣言性的禁止条款,个人觉得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关于遗弃问题刑法解释的也相对比较清楚,这顶多也就算是作与刑法上相同的理解。 --新婚姻法既然将遗弃规定作法定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则婚姻法上的"遗弃”是否即为刑法上的遗弃罪之"遗弃”却没有体现,实为遗憾。约莫算是给以后的立法上多一个讨论的热点吧^^ 四、分居问题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离婚的法定要件。 --"感情不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相当难以证明的东西,因此,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仅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否就足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五、财产制的疑问 新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而分别财产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应当是较原婚姻法有较大的改动。但是却分别在两个条文里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就看不出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分别财产制为例外,还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争议财产,恐怕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这样一来在涉及婚姻财产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上,法律的随意性就大大增加,不但难以服人,而且容易导致各地执法的尺度不一。 六、人身之强制执行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对探望子女的判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明显与"人身不得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学理原则相冲突,难道法院可以强行将子女夺取并带至非直接抚养一方供其探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所规定的"执行措施”里没有一项措施是可以用于人身的强制执行的。难道我们的法院为了执行《婚姻法》就不得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还是有其它的执行方法、如何执行?此点还得请对强制执行制度有研究的人来回答了。也许变通的做法是通过对负有义务的一方处以惩罚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但是这已经不叫"强制执行”了,要么是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要么是属于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总之,这一问题我是百思不得其解。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摘要】
现在的婚姻法和以前的婚姻法有什么不同【提问】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回答】
1、新婚姻法中,在家庭财产方面最大的改变是:旧婚姻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重大财产经过8年,一般财产经过4年。而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个转化,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都不会分割给对方。除此之外,另有补充条例,比如股权的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等,以及夫妻双方,责任如何承担等。

2、以债权债务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债务分离,而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另一方不必为对方承担债务。【回答】
3、另外,新《婚姻法》还第一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允许在两年之内,再次提起。与此类似,离婚之后发现一方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发生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现财产新线索,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4、夫妻双方签署,并且办完离婚手续后,如果由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是欺诈的情形,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消离婚协议书,有权利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回答】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