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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三年育有一女,给完彩礼不结婚怎么办?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一方家庭的,如果赠与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可以要 受彩礼一方退还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同居三年育有一女。表明你自己认同同居,那还有必要去想不结婚怎么办吗?你要就是为了结婚的话,你完全可以是不结婚就不怀孕要孩子的,或者是不结婚就不与男方同房的。

个人认为你和这个男生已经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并且已经有了一个女儿,这个男生已经给了你结婚的彩礼钱,不过两个人始终没有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是让你觉得是缺乏一定的安全感,那么要想改变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和这个男生好好的沟通交流一下,要让对方意识到,虽然说你们两个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夫妻,但是始终没有举行婚礼,两个人这样的生活显然是有一些不合时宜的,更为关键的是,这样对于自己的女儿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男人应该会尊重你的想法,听从你的意见,但是如果说因为这个男生给完你彩礼钱之后,在经济上你们两个人比较困难,暂时无法结婚的话,那么个人认为可以简化一下结婚仪式,最起码先去婚姻登记出把证领了,这样至少能够保证孩子以后上学落户口等方面不会存在问题,当然了,如果这个男人始终坚持自己的想法,不想改变的话,那么你们两个人也不应该争吵,因为这样会伤害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还是建议应该多尝试几次进行沟通,一点点的来转变这个男人对于结婚的态度。

既然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就不是夫妻,如果要分开了,肯定要退彩礼得,考虑到有孩子了,可以少退一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