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第六条 (咨询机构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条件)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第十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费)
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缴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除收取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第十四条 (复核和换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在《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市民政局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活动。第三章 结婚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 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续
三、各地于八月底前将婚姻介绍清理整顿情况(婚姻介绍机构数量、类型、经营形式、收费等)及今后婚姻介绍有序管理的意见书面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1995年5月24日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9年10月29...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居民同外国人、 华侨、香...
涉及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的离婚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区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目的与依据:为了强化对涉外婚姻的监管,确保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本办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2...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 则
上海市的涉外婚姻管理在一些细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关于证书的印制,根据第七章的第四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以及涉外婚姻咨询员证,均由上海市民政局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统一印制,确保了证书的官方性和规范性。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离 婚
上海市的涉外婚姻管理在离婚程序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在本市内居民与华侨、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之间的协议离婚,若双方同意离婚,应共同到市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若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需通过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申请离婚时,当事人...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证书印制)《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第四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
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 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如下:(一)申请。(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三)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涉外婚姻登记处
3、涉外婚姻登记处完全遵循我国相关法律:《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涉外婚姻登记处的办理地点 1、 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 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