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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用行政处理适合否

法律分析:处理婚姻登记纠纷不能用行政处理。认定婚姻登记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八种行政行为的范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Υ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