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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夫妻但无结婚证,一方债务另一方共同承担吗?

你所说的事实,婚姻不一定是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我国在九四年之后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你们俩在这之后,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领结婚证的话,这属于非法同居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很难让令一方共同承担债务。
如果在90年之前就形成的事实婚姻的话,法律上是按照合法的夫妻关系来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对外举债,另外一双是否承担共同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如果没有结婚证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债务是和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的;
2、但是从情义上来说,想要一起承担这个债务的话还得考虑是否是用于共同生活了,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且另一方也不知道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一起承担的;
3、不需要承担的情况下,一方躲债,另一方遇到追债完全可以用法律维权,如果一直追债不放,那么可以选择报警,或者让追债人去法院起诉都可以,反正和自己没有关系,也不用担心。

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994年2月1日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则一方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至于不属于共同债务但被追债如何解决,你可参考下面文字:

有效讨债的条件有: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欠条、借条、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需注意的是,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应盖有债务人的印章;如果债务人是个人,那么必须有债务人亲笔签名。
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 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以后就没事实婚姻
如果是事实婚姻,债务方面另一方得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修改后,不过和修改前还是没明显区别)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说明一下,现在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事实婚姻这样的说法
所以还是办理结婚证的好,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说买人寿保险,当然是可以的

就看这些债务是做什么用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另一半就要承担,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就没有必要承担哦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而且有建立家庭事实并且岁数相当大,用不着补办结婚手续,属于事实婚姻,以后的不是事实婚姻。是不是一方的债务就怕讲不清楚,人家非逼着要,也只能怨自己跟他在一起住了,后果自负。能躲也躲了吧,这样的人不值得做夫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