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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和物权法发生冲突怎么办?懂法律的高人给指点

你呀 是典型的心理综合症,你没有必要害怕.物权法和婚姻法是两个法律文件,他们包含的意义不同,更不能混为一坛,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个体和个体之间在产权发生纠纷或处理个人房产等,物权法给予公民的权利.像你这种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夫妻两都对房产享有处置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即使离婚了,只要这个房产是你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你也有权利获得属于你的那部分,如果你和你媳妇结婚没登记,那可就不好说了,得吃点亏.

1、婚姻法和物权法并不发生冲突,2011年出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旨在明确物权归属。
2、如司法解释三对于夫妻婚前、婚后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等问题,均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不存在道德滑坡一说。
3、我国婚姻法一直站在保护妇女的角度,2011年司法解释恰恰对夫妻房产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与保护妇女的原则相冲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根本就不存在冲突啊兄弟,你给出那两个物权法条款讲的是所有权的问题,并未涉及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在两个人给予婚姻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对“物”,也就是你说的房产,形成的是共有关系,共有仍然是一个所有权,但是双方是共有关系,跟登记的名称没有关系。不是冲突的问题。

这房子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
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和物权法并不冲突啊。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房产规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为这个房子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们就是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所以对这个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这个适用《婚姻法》
2,这个房子只要是用你们共同财产买的,尽管在房证上登记的是你妻子一个人的名字,仍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冲突。如果存在冲突,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婚姻法》。

如果没有另外约定,此房为你们夫妇共同所有。

现在应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发生问题房子是你媳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