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点滴网 感知人生智慧分享生活点滴幸福

涉台婚姻在大陆离婚

离婚登记确认条件
根据规定,上海涉台婚姻离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 内地或 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
6)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满三十日但未超过六十日,双方仍要求离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满三十日或已超过六十日,前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2)在 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3)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且双方均注销内地户籍的;
5)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6)一方当事人无法用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译的,应提交双方都认可的中外文离婚协议书;
7)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