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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古罗马婚姻制度是市民权利让位的见证者?

古罗马社会在整个国家存在的期间自始至终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在《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塞巴斯蒂安娜》中对这一制度有提及:众所周知,一个被罗马城统管的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因为在裁判官告示中,这种同时有两个妻子的人被认为是可耻的、不名誉的人。对于这种情况,一个有资格的法官,对不给其以处罚的情形是不能容忍的。
古代罗马最早的婚姻形式是"罗马市民法的一部分,以对妻子的人身及财产具有特殊的、苛刻的影响为特征"的有夫权婚姻。

婚姻制度的基础——家父权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父权制(Patriapotestas)在重要历史时期支配着古罗马的整个家庭生活",家长(称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罗马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父权制社会,女性的柔弱和轻浮是罗马法规定妇女必须处于男人的监护之下的基本原则。在这里家父权与亲生父亲的地位是不同的。家父在古罗马婚姻制度中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拥有着整个婚姻的关系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在婚姻订立的时候,古罗马的法律讲求意见一致(双方同意),指的是双方父亲同意,而不意指新郎和新娘的同意。当然,父亲也无权完全自由选择,因为法律和伦理道德要求结婚双方必须成年,未结过婚,而且不能有近亲关系。从婚姻的订立上可以看出有夫权婚姻反映了在共和国初期的古代罗马人多数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由家长操纵,婚姻的当事人不能自主的这一事实。

婚姻制度的核心———夫权在丈夫去世后,可取得与其子女相等份额的继承权。人格变小的妻子完全断绝了与自己原有家族的一切法律关系,而成为其夫家族的一员,祭祀夫家的祖先,改从其夫家姓氏。妻子的全部财产和嫁妆成为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其夫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所有权。"在法律上,她成了丈夫的女儿,她被包括在夫家的'家长权'中。"
在有夫权婚姻中,所谓离婚只能是男子离异女子,子女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而丈夫对妻子则有绝对的权威,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里。"故享有夫权的丈夫或他的家长可以片面地休妻或媳。"如果女方有不能生育或犯有重大过失,享有夫权的丈夫或他的家长只需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有夫权婚姻的离异,妻子除带走生活必备品之外,丧失全部嫁妆和财产。上述有夫权婚姻的订立、缔结、离异,充分反映了这一婚姻使得妻子的人格变小,处于丈夫之下,自身不可能拥有任何的权利。所以造成了这种婚姻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绝对权威,妻无任何权利。

婚姻制度的保障———罗马市民法十二铜表法规定:"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依此原则,男子对女子"占有和使用"一年者,其间的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即时效婚。十二铜法规定:如果某个妇女不愿意以此种方式归顺夫权,她每年离家三夜,以这种方式逐年中断时效。
但是,整个这一规则一方面被法律所废除,另一方面在习惯中也被弃置不用。但无论怎样,时效婚反映了古代罗马妇女自身作为物品归属男子的境况。习俗婚的采用是为了使外来人与罗马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合法化,从而使他们在古罗马定居下来。

买卖式是晚于时效式而出现的,源于原始买卖婚的婚姻方式。买卖婚是通过一种虚拟的买卖,使妇女归顺夫权。其具体程序:男子在五位证人和司秤前面,用"要式买卖"(古代罗马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方式,从女方家长或监护人那里获得女方及其随带物品。
最初这种结婚方式只是一种事实制度,后来在平民保民官卡努利乌斯的努力下通过一项法律,使买卖婚与祭祀婚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由于买卖婚形式简便,因此采用祭祀婚方式的贵族后来也纷纷效仿这种结婚方式。
随着公元前445年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的禁令被废除,"买卖婚"的适用便更为普遍,成为罗马共和国前期最普通的婚姻形式。祭祀婚是在罗马建城后农业社会基础上形成的罗马贵族阶层内部使用的一种宗教上的结婚方式。

盖尤斯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一书中的描述是:"祭祀婚通过一种向谷神的祭献礼仪使妇女归顺夫权;在这种祭祀中人们使用小麦面包,因此人们也称它为'共食婚'。"
共食婚的仪式极为隆重而繁琐,结婚时,须由占卜师择吉日。罗马人以每年6月为吉月,故—般多在6月举行婚礼。仪式必须有大祭司长、朱庇特祭司和代表部落中10个宗族的10名证人参加。在祭祀朱庇特神和祖先的庄严气氛中,男女二人遮盖头部,坐在作为朱庇特神牺牲的羊皮上面,相互宣誓后,共食一块用于献祭的麦饼,婚礼乃成。"有夫权婚姻"的离婚,一般必须用和结婚相反的方式。在共食婚,则用拒食(diffarreatio)的仪式。
离婚时,仍由夫妻在大祭司、神官和十证人前,用麦饼祭天神,但拒绝共食麦饼,并作离婚的声明,使妻子脱离丈夫家的宗祀。在时效婚与买卖婚,则用再卖和解放的程序,由丈夫以妻子的所有人的资格,将其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再由第三者予以解放,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由时效婚而产生的夫权,不能因不使用而丧失,如同所有权不因不使用而消灭一样。

婚姻制度的思想基础———严格淳朴的道德观古罗马婚姻的永久性基础是生育合法的罗马公民。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成为古罗马婚姻的主要功能。在古罗马的婚姻仪式上,新娘通常要说"你是一家之主,我将为你生儿育女"。从共和国早期以来,婚姻生殖目的论就已成为公民向监察官宣誓的内容。如果妻子不能生孩子,丈夫随时会让她引咎辞职。
罗马历史上有明文记载的 离婚案,原因就是妻子不能生育。为了保证生育后代确系男方所有,维护男方血统纯正,避免血统混乱,保证出于自己血统的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于是丈夫就向自己的妻子下一道命令:必须严守贞操。所以共和国早期的性道德观念意味着一种严厉的法规,如果妻子的 败露她就可能被立即处死,已订过婚而不贞洁的女孩子也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罗马人认为妻子与他人的性行为造成的不是本族血统异种人,异种人不能参加祭祀,且墓地也禁埋异骨。在有夫权婚姻下,妇女饮酒被认为是在道德和性方面有缺陷,也会遭到夫家的离异。即使由此而被夫家打死,古老的婚俗也不认为这是凶杀之嫌。据载,一个名为埃格提乌斯·梅特努斯的人,在与饮酒的妻子离异之前,还将她打得半死。

所以在这个时期古罗马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处于一种极其稳定的阶段,离婚现象很少出现。在宗族上,她完全断绝了与自己家族的关系,没有继承本家族财产的权利。在罗马的家庭里,爱情是陌生的东西。一个正常的家庭,它的功能在于传宗接代,家庭既不需要爱情,也没有产生爱情的动力和土壤。
当时婚姻家庭的组建,对当事人特别是女性来说,几乎是件事不关己的事,只有完全的接受,没有情绪、心理上得到得不到的波动的动因。大家都平静地接受家庭,就像平静地接受一件木质家具。他们满足于一种单纯、严肃、平淡无奇的婚姻生活。
从这个角度来说,早先的时候,有爱情的家庭其实是不正常的家庭,没有爱情的家庭才是正常的家庭。所以在古罗马共和国早期平静单纯的婚姻家庭里,构成要件是法律、权力、义务和伦理道德的功利目的,男女之间,特别是女性的浪漫的情感、冲动的 ,总体而言是受到压抑,甚至是缺位的。这里有一个小小插叙,一位元老院议员,仅仅因为胆敢在女儿面前亲吻妻子,就被监察官指责为有伤风化,从此抬不起头。

古罗马共和国的公民权

这在事先是一种“双赢”的布置:关于战胜的拉丁人而言,由于必需到罗马的百姓大会现场才干参与推举,因而短少“公权”的拉丁百姓权与罗马百姓权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也高兴承受;关于罗马人而言,它能确保罗马人对这些地域的无效统治,还能在战时向其征召辅佐军种并分摊用度,还能确保罗马人在外地随意享有本身的百姓权。 随后...

古罗马居民婚姻

婚姻中的女性角色主要是繁衍后代,生育能力是评判标准之一,不能生育可能导致离婚,这是罗马历史上记录的首例离婚案原因。尽管古罗马的婚姻制度以男性为主导,但法律在其中扮演了决定性角色。无论是婚约、婚姻还是离婚,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所有罗马公民,无论身份高低,都必须遵循法律。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

古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者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被选举权属于公权,其实,和我们现代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一样。由于罗马的官职都是荣誉性的,所以,被选举权又被成为荣誉权(jus honorarium)。我们重点看私权部分。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说到诉讼权,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恩主解放奴隶...

婚姻法关于国外

古罗马的婚姻立法则更为完备,从《十二铜表法》时期就有家长权的规定。随着历史发展,婚姻制度经历了从市民法到万民法的演变,家庭关系中的家父权和夫权占据重要地位。罗马法对婚姻终止的规定,如配偶死亡、丧失自由或市民身份,以及离婚,反映了不同时期法律的严酷性和进步性。中世纪欧洲婚姻法发展缓慢,...

妇女在罗马法中的地位到底有多重

由于父权家族制度形成,严格来说,罗马法系下,妇女基本上没有在公共领域的独立公民民事主权,包括公社的公民大会和投票权等等,虽然名义上宣称有。所以大部分妇女的公民权利都是建立在婚姻和家族契约上。所以所谓的妇女地位实际上就是罗马法中,家族内的妇女权利,包括妇女得独立财产权什么的。1,奥古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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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夫权婚姻概念

反映了社会对女性地位和权利的一定程度的提升。无夫权婚姻的兴起,标志着罗马法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尤其是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对于罗马社会的演变和法律的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婚姻形式中,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更加平等,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和婚姻观念奠定了基础。

欧洲人自古都是一夫一妻制吗?

1. 在西方,从古至今,法律一直规定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2. 古希腊和古罗马,以及中世纪和现代的欧洲,都严格遵循这一原则。3. 传说中的罗马建城到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人始终是古代社会中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典型代表。4. 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曾指出,“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是神圣和世俗...

在历史过程中,古罗马人对于婚姻生活有什么变化呢?

古罗马的婚姻演变由,原来女方嫁到男方后,就要与女方完全脱离毫无关系,与男方的子女同等地位,改变到逐渐有了自己的地位仍能与女方有关系。

古希腊与罗马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

古希腊与罗马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一是古希腊的男子家庭地位高,女子权利得不到保证,二是罗马实行一夫多妻制,妇女地位也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