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事实婚姻。
违反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烟登记手续。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强迫子女或他人早婚的。
前款规定行为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六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七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应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七、从即日起,全市所有宾馆、旅(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要进行一次综合治理整顿。对其中容留、放纵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八、全市人民要迅速行动起来,坚决同卖淫嫖娼活动作斗争。凡知情人都应积极提供线...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违反前款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二章监督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指导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规定、意见以及案件判决、裁定和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根据相关法规授权的其他法律监督事项。第七章工作监督内容涵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二十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1.将第六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卫生健康、医疗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第四项修改为“(四)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5)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姜治莹2015年3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1991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1997年12月26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八条 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通告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本通告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发至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条例规定了详细的监督方式和程序。首先,第九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决定、命令、规章等需在颁布时备案,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也需同步上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会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抵触宪法、法律等情况,有权要求改正或提交审议。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