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婚姻家庭法,监护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一般法院判决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因此,父母离婚后,双方都有监护权。不同的是哪方是监护人。
父母为法定监护人,若父母均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上人员有顺序限制,但同一顺序无人数限制。
1)甲母死后,监护权丧失,甲父为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因此有权请求。
2)甲无权拒绝。有三种情况可以更换监护人。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2)虐待行为3)对子女明显不利
3)不能。